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5〕17号
当事人:梁春明
经营场所:鹤山市宅梧镇堂马村民委员会羊盆村塘苟(土名)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5月27日至7月29日对你经营的无名养鸭场(位于鹤山市宅梧镇堂马村民委员会羊盆村塘苟(土名))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并对相关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5月27日,我局对你经营的位于鹤山市宅梧镇堂马村民委员会羊盆村塘苟(土名)(东经112°39′38″、北纬22°36′6″)的无名养鸭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养鸭场内有两口水塘,并设有两个育肥栏舍,其中一个育肥栏舍中存栏约1万只肉鸭鸭苗,另一个育肥栏舍处于空栏状态;场内的2个育肥栏舍均是直接搭建于场内东侧的一口水塘上方。你养鸭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养殖肉鸭过程中产生的粪污直接掉落至下方水塘。
经调查,你养鸭场未注册经营主体,由你个人独自经营,你养鸭场进了两批鸭苗,第一批于2025年3月26日,进苗数量为10800只;第二批于2025年5月20日,进苗数量是10900只。2025年5月13日,你养鸭场完成了一批肉鸭出栏,共计出栏数为10454只。根据相关规定折算,你养鸭场属于“常年存栏量在500头猪以下规模”。你养鸭场在水塘上方搭建育肥栏舍,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养殖肉鸭过程中产生的粪污直接掉落至下方水塘,因此,你存在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1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5份)、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和视频若干,江门****公司提供的《江门****合同》复印件、《合作养殖场(户)家禽安全生产承诺书》复印件、《江门****公司养户结算表(公司+农户)》复印件、《欠条》复印件、交易回单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共1份),你提供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江门****公司****合同》复印件、《江门****公司养户结算表(公司+农户)》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共1份)、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通讯方式确认书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关于“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事项如下:
责令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并完善治污设施,60天内合法合规治理积存废水粪渣,确保废水经治理达到相应的标准回用或者外排。
三、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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