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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5〕15号 广东建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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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5〕15号

  当事人:广东建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53AQBG5H

  法定代表人:冯永超

  住所:江门市蓬江区宏江路78号101室A1、102室A1(一址多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7月3日至2025年7月21日期间对你公司承建的位于鹤山市沙坪街道铁夫路东侧的鹤山市骏景湾汇悦住宅小区建筑施工工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3日,我局对你公司承建的位于鹤山市沙坪街道铁夫路东侧的鹤山市骏景湾汇悦住宅小区建筑施工工地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工地位于鹤山市城市市区内,你公司正在使用锤击桩机进行打桩作业,你公司现场未能提供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锤击桩机的相关文件。2025年7月4日,我局对你公司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江鹤环改通〔2025〕4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限于2025年7月8日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7月9日,我局对上述施工工地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①施工工地内设有3台电锤击桩机,其中1台电锤击桩机正在进行打桩作业(有工人在操作电锤击桩机),1台电锤击桩机正进行打桩准备作业,1台电锤击桩机没有进行打桩作业;②该项目施工工地上有数支竖直打入泥土的圆形水泥桩,并堆放有圆形水泥桩柱50支左右。电锤击桩机产生的噪声直接排放,未配套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和防治措施。经调查,你公司拒不整改,在未获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仍使用锤击桩机进行打桩作业。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2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4份),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和视频若干,《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粤府函〔2023〕280号)、《鹤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节选),以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共2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共2份),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条关于“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禁止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必须报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作业时间限制在7时至12时,14时至20时。”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九)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立即改正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并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如因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锤击桩机的,你公司必须报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作业时间限制在7时至12时,14时至20时。

  三、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