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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5﹞16号 梁铨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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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5﹞16号

  当事人:梁铨培

  经营场所:鹤山市共和镇新连村委会田坑、佰公排(土名)

  梁铨培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4月27日至7月22号对你经营的无名养殖场(鹤山市共和镇新连村委会田坑、佰公排(土名))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4月27日、2025年5月13日、2025年6月24日,我局对你经营的位于鹤山市共和镇新连村委会田坑、佰公排(土名)(东经112°49′38″、北纬22°32′55″)的无名养殖场分别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目前养殖有肉牛共187头,配套建设有牛舍3个、粪污收集池2个、洗牛池1个、鱼塘1个,你养殖场洗牛池溢出的水体及养殖肉牛过程中产生的养殖废水经明渠及地埋管道收集至粪污收集塘1。粪污收集塘1的溢流水可经塘北面1个溢流口流入粪污收集塘2,粪污收集塘2的溢流水可经塘北面1个溢流口流入鱼塘内。粪污收集塘2北面有一个潜水泵,用软管连接至西面的山林,粪污收集塘2的水可提供该潜水泵泵至西面的山林进行灌溉。上述的粪污收集塘1、粪污收集塘2均未采取覆膜或硬底化处理措施。经调查,你养殖场的养殖废弃物直接排入上述的粪污收集塘1、粪污收集塘2,再通过潜水泵泵至西面的山林。你存在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4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8份)、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和视频若干、《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5第17号)]及原始采样记录资料、2025年6月24日鹤山市共和镇无名养殖场肉牛存栏量清点情况表,你提供的《农场租赁协议合同》(共2份)、《鱼塘承包合同》、涉事养殖场平面设置及管道分布概图、《说明》、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共1份)、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通讯方式确认书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关于“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5日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5〕12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决定继续本案的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5〕12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送达时拍摄的照片、视频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8.23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元整(小写:17,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