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5﹞11号
当事人:江门宜盛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1UD639D
法定代表人:莫伟强
住所:鹤山市沙坪东升村176号(一址多照)
江门宜盛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2月13日对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25年3月21日、2025年3月28日、2025年4月8日分别对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及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13日,我局对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位于鹤山市鹤城镇086乡道东150米的鹤山市桃源镇马山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填埋场主要从事生活垃圾、废弃物的处理利用,并将填埋废气及渗滤液调节池废气由管道负压收集,经“脱硫+过滤+冷凝”预处理后进入发电机燃烧发电。检查时该填埋场正在生产,1台发电机正在运行,该发电机燃烧后废气通过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5)排放。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京诚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5)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国检测试控股集团京诚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H23140403811050106)显示,该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5)的外排废气的氮氧化物浓度平均值为775mg/m?、一氧化碳浓度平均值为1235mg/m?,分别超过了我局核发给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的《排污许可证》规定限值的2.1倍、0.235倍。
根据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与你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签订的《鹤山市马山生活垃圾填埋场沼气委托处理合同》,你公司负责鹤山市桃源镇马山生活垃圾填埋场沼气发电设施的日常运营、维护、保养更换等工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并达到相关环保标准,因运营沼气发电项目而产生环保的问题,由你公司自行解决。目前,你公司已主动整改,于2025年3月28日提交《检测报告》(检测项目:沼气发电机废气排放口DA005),检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气达标。综上,你公司存在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1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4份)、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和视频若干、国检测试控股集团京诚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H23140403811050106)及原始采样记录资料、《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12440784699751595H001W)电子截图、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共2份)、《鹤山市马山生活垃圾填埋场沼气委托处理合同》复印件、深圳市兴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50325E31(2)号)、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通讯方式确认书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5〕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决定继续本案的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5〕6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4.2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5日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