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5﹞10号
当事人:鹤山市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2TQ1M3B
法定代表人:麦江华
住所:鹤山市鹤城镇鹤城大道侧四栋(自编2号)(一照多址)
鹤山市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月3日至2025年3月5日期间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月3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营业,主要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经调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出具的26份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26台受检车辆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均为LFV3A28WXG300、 CVN均为01060101。经调查,你公司确认在开展上述26辆受检车辆的OBD检查时,通过使用OBD故障码屏蔽器,帮助车辆通过OBD检测并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目前你公司已经通过微信将上述26台受检车辆的检验费用全部退回给相应的委托检测人。你公司存在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2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9份),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和视频若干,以及你公司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共26份),《关于26台车辆检测费用退赔的说明》,微信转账截图(共3张),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8日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5〕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决定继续本案的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5〕4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送达时拍摄的照片、视频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23 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肆拾陆万贰仟伍佰元整(小写:462,5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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