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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拟对广东天清佳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环保设备制造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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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天清佳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环保设备制造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5年11月26日至2025年12月02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邮编:529700

  联系电话:0750-8994090

  传    真:0750-887121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广东天清佳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环保设备制造项目(重新报批)

建设地点

广东江门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工业区(土名:红山)

建设单位

广东天清佳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项目概况

广东天清佳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环保设备制造项目位于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工业区(土名:红山),该项目于2023年9月20日获得环评批复(江鹤环审〔2023〕57号),已完成排污登记,调试生产发现现有水性漆并不能满足产品质量需求,除RTO装置下体室内部使用耐高温水性漆外,其余均改为油性漆喷涂,另外新增不锈钢焊缝清洗剂进行焊缝清洁处理,其余生产工艺、原辅料、产能等均保持不变,属于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评的情形。项目主要生产工艺仍为开料、焊接、喷漆、组装等。

环评机构

江门市创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运营期:①项目喷漆产生的NMHC、TVOC、苯系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厂界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NMHC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食堂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小型规模排放标准。
②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鹤山市龙口三连预处理站;生产废水主要是喷枪清洗水,收集后定期交第三方零散废水公司处理。
③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噪声,合理布置厂区设备位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
④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处理;工业固体废物分类进行收集,加强综合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