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门东弘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碳纤维汽车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5年09月03日至2025年09月09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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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江门东弘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碳纤维汽车配件生产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江门鹤山市址山镇永泰路6号之十10号厂房 |
建设单位 | 江门东弘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江门东弘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位于鹤山市址山镇永泰路6号之十10号厂房,租用已建厂房从事碳纤维汽车配件的生产,年产碳纤维汽车配件6万件,项目占地面积750平方米,建筑面积3163.68平方米,主要生产工艺为开料、预型、热压、冷压、喷砂、打磨、喷漆、抛光等。 |
环评机构 | 江门市创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运营期:①项目非甲烷总烃、TVOC、苯系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加热炉的标准限值和《江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江环函〔2020〕22号)要求中的较严值;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NMHC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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