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鹤山市中景实业有限公司年产95万座位底托、10万大灯固定支架、2万挡泥板支架、0.1万制动踏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5年07月10日至2025年07月16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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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鹤山市中景实业有限公司年产95万座位底托、10万大灯固定支架、2万挡泥板支架、0.1万制动踏板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江门鹤山市雅瑶镇昆东村委泊步村开发区 |
建设单位 | 鹤山市中景实业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鹤山市中景实业有限公司位于鹤山市雅瑶镇昆东村委泊步村开发区,项目占地面积为63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5775平方米。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大灯固定支架10万套、制动踏板0.1万套、挡泥板支架2万套、座位底托95万套(包括摩托车座位底托和办公座椅底托)。主要生产工艺为冲床成型、钻孔、攻牙、焊接、打砂、喷粉、固化、装配等。 |
环评机构 | 江门市佳信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①项目焊接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固化过程产生的TVOC、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2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固化工序燃天然气尾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江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江环函[2020]22号)要求的两者较严值;食堂油烟有组织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小型规模单位排放标准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中的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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