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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鹤山市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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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鹤山市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安排,现开展鹤山市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支持纳入省标杆农民合作社和标杆家庭农场入围名单,且纳入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测农民合作社名录库和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开展培育。具体支持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或超大规模经营。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涉及经营权出租、入股的,应参照《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在合同中准确标明相关承包地块代码。

  (二)财务管理规范。农民合作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财务报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家庭农场使用相应的财务记账工具,收支、库存等记录规范。

  (三)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农民合作社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了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 1 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家庭农场使用“一码通”赋码增信,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等进行亮码。

  (四)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五)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与成员账户的成员范围一致,实有成员数高于本地区平均水平;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每个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比例不低于 60%。家庭农场通过雇工、提供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带动小农户。

  (六)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二、支持方式、内容及标准

  (一)支持方式。项目资金拨付采取分阶段拨付的方式,先行拨付补助资金的80%作为项目建设的启动资金,待完成建设任务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补助资金。

  (二)支持内容。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夯实组织规范运行基础、提高粮油单产和生产经营等水平,提升联农带农服务能力。奖补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详见附件4)内的农业机械。

  (三)支持标准。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数量各2个,每个农民合作社支持10万元,每个家庭农场支持5万元,申报主体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0%。原则上同一项目不对同一经营主体进行重复奖补。

  三、申报方式

  项目申报采取逐级申报方式,由申报主体填妥《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书》(附件2)和项目承诺书(附件3),并附营业执照、上年财务报表、土地流转合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证明、生产记录、规章制度、产业特色、经营规模及示范带动情况等相关佐证材料(一式3份),于7月29日前报送至属地镇人民政府。

  

  附件:1. 广东省标杆家庭农场和标杆农民合作社入围名单.xlsx

             2.  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书.doc

             3.项目承诺书.doc

             4.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pdf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16日

  (联系人:郑先生,联系电话:8883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