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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温兆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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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兆湛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龙口镇青文村民委员会元二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府集建字(龙)第02070325号,面积141平方米,东至:国玲,南至:大路,西至:兆志,北至:兆湛屋。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温兆湛(已故)

  申请人:温国良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