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送明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鹤城镇鹤城村民委员会西门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府集建字(鹤)第0703164号,面积204.2平方米,东至:玉珍、何称,南至:何灵生,西至:马时波,北至:马乐庭。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何送明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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