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炎文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址山镇平沙村民委员会平沙村七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址)第05010342号,面积8平方米,东至:炎文,南至:美琼,西至:子秾,北至:炎能。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林炎文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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