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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2024年度第七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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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5〕60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5〕123号文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桃源镇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合共2.5673公顷、折合38.5095亩。地类分别为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33.609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4.900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4年度第七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6月18日。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鹤山市桃源镇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2.5673公顷、折合38.5095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3.3867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计130.42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方式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5年6月19日前到鹤山市桃源镇经济联合总社(联系人:邓敏,1882400531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5〕123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4年度第七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5〕123 号)文件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桃源镇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合共2.5673公顷(折合38.509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4年度第七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6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桃源镇经济联合总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桃源镇经济联合总社土地合共2.5673公顷、折合38.5095亩,其中农用地38.509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具体涉及鹤山市桃源镇经济联合总社土地合共2.5673公顷,折合38.5095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33.609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4.900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桃源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38.5095亩,共42.283431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



征收土地公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5〕61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5〕123号文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桃源镇旺龙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共8.8676公顷、折合133.014亩。地类分别为耕地0亩、园地2.8635亩、林地97.716亩、草地30.4035亩、其他农用地2.031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4年度第七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6月18日。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鹤山市桃源镇旺龙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8.8676公顷、折合133.014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3.8889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计517.2765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方式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5年6月19日前到鹤山市桃源镇旺龙村(联系人:李建良,13902556175)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5〕123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4年度第七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5〕123 号)文件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桃源镇旺龙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共8.8676公顷(折合133.014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4年度第七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6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桃源镇旺龙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桃源镇旺龙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土地合共8.8676公顷、折合133.014亩,其中农用地133.014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具体涉及鹤山市桃源镇旺龙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土地合共8.8676公顷,折合133.014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2.8635亩、林地97.716亩、草地30.4035亩、其他农用地2.031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桃源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133.014亩,共146.049372 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



征收土地公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5〕62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5〕123号文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桃源镇旺龙村珠岗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共2.8518公顷、折合42.777亩。地类分别为耕地0亩、园地0.963亩、林地37.4775亩、草地0.204亩、其他农用地3.1515亩、建设用地0.981亩、未利用地0亩。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4年度第七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6月18日。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鹤山市桃源镇旺龙村珠岗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8518公顷、折合42.777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3.3744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计144.3489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方式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5年6月19日前到鹤山市桃源镇旺龙村(联系人:陈建泉,1591366128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5〕123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4年度第七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5〕123 号)文件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桃源镇旺龙村珠岗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共2.8518公顷(折合42.777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4年度第七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6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桃源镇旺龙村珠岗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桃源镇旺龙村珠岗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合共2.8518公顷、折合42.777亩,其中农用地41.796亩、建设用地0.981亩、未利用地0亩。

  具体涉及鹤山市桃源镇旺龙村珠岗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合共2.8518公顷,折合42.777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963亩、林地37.4775亩、草地0.204亩、其他农用地3.1515亩、建设用地0.981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桃源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42.777亩,共46.969146  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



征收土地公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5〕63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5〕123号文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桃源镇龙溪村恩平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共0.6843公顷、折合10.2645亩。地类分别为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5.478亩、草地0.612亩、其他农用地4.174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4年度第七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6月18日。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鹤山市桃源镇龙溪村恩平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6843公顷、折合10.2645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4.6195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计47.4172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方式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5年6月19日前到鹤山市桃源镇龙溪村(联系人:李金成,13703093385)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5〕123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4年度第七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5〕123 号)文件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桃源镇龙溪村恩平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共0.6843公顷(折合10.264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4年度第七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6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桃源镇龙溪村恩平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桃源镇龙溪村恩平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合共0.6843公顷、折合10.2645亩,其中农用地10.264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具体涉及鹤山市桃源镇龙溪村恩平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合共0.6843公顷,折合10.2645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5.478亩、草地0.612亩、其他农用地4.174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桃源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10.2645亩,共11.270421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



征收土地公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5〕64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5〕123号文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龙田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仁和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桃源镇龙溪村天一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桃源镇龙溪村天二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桃源镇龙溪村天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共1.8368公顷、折合27.552亩。地类分别为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1.6455亩、草地0.1335亩、其他农用地25.773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4年度第七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6月18日。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龙田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仁和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桃源镇龙溪村天一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桃源镇龙溪村天二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桃源镇龙溪村天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8368公顷、折合27.552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3428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计174.7581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方式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5年6月19日前到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联系人:陈国权,13828020809;陈耀洪,13827060790)、鹤山市桃源镇龙溪村(联系人:李炎洲,13427433280;李继长,13555659820;李兆洪,13431798833)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5〕123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4年度第七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5〕123 号)文件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龙田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仁和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桃源镇龙溪村天一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桃源镇龙溪村天二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桃源镇龙溪村天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共1.8368公顷(折合27.552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4年度第七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6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龙田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仁和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桃源镇龙溪村天一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桃源镇龙溪村天二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桃源镇龙溪村天三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龙田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仁和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桃源镇龙溪村天一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桃源镇龙溪村天二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桃源镇龙溪村天三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合共1.8368公顷、折合27.552亩,其中农用地27.552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具体涉及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龙田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仁和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桃源镇龙溪村天一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桃源镇龙溪村天二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桃源镇龙溪村天三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合共1.8368公顷,折合27.552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1.6455亩、草地0.1335亩、其他农用地25.773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桃源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27.552亩,共30.252096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



征收土地公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5〕65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5〕123号文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仁和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龙田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共0.0274公顷、折合0.411亩。地类分别为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0.381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03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4年度第七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6月18日。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仁和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龙田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274公顷、折合0.411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3.1893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计1.3108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方式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5年6月19日前到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联系人:陈国权,13828020809;陈耀洪,1382706079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5〕123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4年度第七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5〕123 号)文件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仁和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龙田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共0.0274公顷(折合0.411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4年度第七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6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仁和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龙田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仁和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龙田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合共0.0274公顷、折合0.411亩,其中农用地0.411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具体涉及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仁和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龙田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合共0.0274公顷,折合0.411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0.381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03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桃源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0.411亩,共0.451278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



征收土地公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5〕66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5〕123号文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仁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共0.3399公顷、折合5.0985亩。地类分别为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3.537亩、草地0.2535亩、其他农用地1.308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4年度第七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6月18日。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仁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3399公顷、折合5.0985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4.0376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计20.5857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方式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5年6月19日前到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联系人:陈耀洪,1382706079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5〕123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4年度第七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5〕123 号)文件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仁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共0.3399公顷(折合5.098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4年度第七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6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仁和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仁和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合共0.3399公顷、折合5.0985亩,其中农用地5.098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具体涉及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仁和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合共0.3399公顷,折合5.0985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3.537亩、草地0.2535亩、其他农用地1.308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桃源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5.0985亩,共5.598153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



征收土地公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5〕67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5〕123号文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龙田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共0.1582公顷、折合2.373亩。地类分别为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2.152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220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4年度第七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6月18日。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龙田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582公顷、折合2.373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3.26186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计7.7404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方式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5年6月19日前到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联系人:陈国权,13828020809)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5〕123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4年度第七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5〕123 号)文件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龙田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共0.1582公顷(折合2.373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4年度第七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6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龙田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龙田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合共0.1582公顷、折合2.373亩,其中农用地2.373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具体涉及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龙田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合共0.1582公顷,折合2.373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2.152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220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桃源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2.373亩,共2.605554   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4年度第七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pdf

  附件2:鹤山市2024年度第七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红线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