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5〕56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4〕219号文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同意将征收鹤山市桃源镇旺龙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共0.2591公顷、折合3.8865亩。地类分别为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3.886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4年度第四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6月18日。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鹤山市桃源镇旺龙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2591公顷、折合3.8865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924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计11.3642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方式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5年6月19日前到鹤山市桃源镇旺龙村(联系人:李建良,13902556175)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4〕219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4年度第四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4〕219号)文件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桃源镇旺龙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共0.2591公顷(折合3.886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4年度第四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6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桃源镇旺龙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桃源镇旺龙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土地合共0.2591公顷、折合3.8865亩,其中农用地3.886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具体涉及鹤山市桃源镇旺龙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土地合共0.2591公顷,折合3.8865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3.886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桃源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3.8865亩,共4.267377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
征收土地公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5〕57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4〕219号文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同意将征收鹤山市桃源镇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合共0.027公顷、折合0.405亩。地类分别为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0.40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4年度第四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6月18日。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鹤山市桃源镇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0.027公顷、折合0.405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924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计1.1842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方式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5年6月19日前到鹤山市桃源镇经济联合总社(联系人:邓敏,1882400531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4〕219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4年度第四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4〕219号)文件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桃源镇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0.027公顷(折合0.40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4年度第四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6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桃源镇经济联合总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桃源镇经济联合总社土地合共0.027公顷、折合0.405亩,其中农用地0.40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具体涉及鹤山市桃源镇经济联合总社土地合共0.027公顷,折合0.405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0.40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桃源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0.405亩,共0.44469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
征收土地公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5〕58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4〕219号文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同意将征收鹤山市桃源镇中胜村元岗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共0.1697公顷、折合2.5455亩。地类分别为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2.466亩、草地0.0795亩、其他农用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4年度第四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6月18日。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鹤山市桃源镇中胜村元岗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697公顷、折合2.5455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3.0376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计7.7322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方式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5年6月19日前到鹤山市桃源镇中胜村(联系人:李洁芳,13555631918)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4〕219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4年度第四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4〕219号)文件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征收桃源镇中胜村元岗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共0.1697公顷(折合2.545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4年度第四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6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桃源镇中胜村元岗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桃源镇中胜村元岗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合共0.1697公顷、折合2.5455亩,其中农用地2.545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具体涉及桃源镇中胜村元岗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合共0.1697公顷,折合2.5455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2.466亩、草地0.0795亩、其他农用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桃源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2.5455亩,共2.794959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
征收土地公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5〕59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4〕219号文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同意将征收鹤山市桃源镇中心村宿坳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共0.7373公顷、折合11.0595亩。地类分别为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11.059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4年度第四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6月18日。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鹤山市桃源镇中心村宿坳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7373公顷、折合11.0595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924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计32.338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方式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5年6月19日前到鹤山市桃源镇中心村(联系人:李荣春,13676184713)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4〕219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4年度第四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4〕219号)文件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桃源镇中心村宿坳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共0.7373公顷(折合11.059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4年度第四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6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桃源镇中心村宿坳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桃源镇中心村宿坳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合共0.7373公顷、折合11.0595亩,其中农用地11.059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具体涉及鹤山市桃源镇中心村宿坳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合共0.7373公顷,折合11.0595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11.059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桃源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11.0595亩,共12.143331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