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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类分级和日常安全监管主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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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切实消除安全监管盲区,有效防范化解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矿安〔2023〕1号)和《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粤应急函〔2023〕128号)规定,按照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坚持属地监管、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和实施差异化监管的要求,现对我市每座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等级和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及安全巡查等责任人信息(详见附表)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附件:1.鹤山市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等级和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及安全巡查等责任人信息清单

            2. “五小”矿山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及监管主体情况汇总表


鹤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13日

附件1 鹤山市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等级和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及安全巡查等责任人信息清单.pdf

附件2 “五小”矿山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及监管主体情况汇总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