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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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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梁达忠(男,汉族,居民身份证:4407841983********,住址:鹤山市沙坪街道碧桂园星语十六街9座102)

  你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鹤山市沙坪街道碧桂园星语十六街9座102主体外墙处和房屋主体铁门上方违法加建建构筑物,我街道于2023年8月22日对你作出《鹤山市沙坪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鹤沙处[2023]违建11号),并于2023年8月28日送达给你。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五十四条的规定,我街道发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鹤沙处[2023]违建11号)。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鹤沙处[2023]违建1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现催告你送达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依法履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街道将向鹤山市人民政府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鹤沙处[2023]违建11号)


鹤山市沙坪街道办事处

2024年4月3日

 


附件: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鹤沙处[2023]违建1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