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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鹤山市新风典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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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我局对鹤山市新风典当行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作出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处理并要求改正。至2025年,鹤山市新风典当行未完成改正,构成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鹤山市新风典当行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鹤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电话:0750-8898208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