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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440784004003GB03478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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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

        报来《关于提请收回鹤山市龙口镇福迳村一宗国有建设用地(宗地号440784004003GB03478)使用权的请示》(鹤自然资〔2025〕1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位于鹤山市龙口镇福迳村一宗国有建设用地[宗地号440784004003GB03478,土地使用权人为鹤山市龙口镇福迳村太平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为5064.28平方米(折合7.60亩),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

        二、请你局与龙口镇政府衔接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