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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邹前超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5〕第690号),已于2025年7月7日作出《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鹤劳人仲案字〔2025〕第690号《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内容如下:
关于申请人邹前超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根据申请人邹前超的撤回仲裁申请,经本委审查,现已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特此通知。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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