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陈晖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5〕第453号),已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深圳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三天内向申请人陈晖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3321.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93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7256.25元。
二、被申请人深圳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三天内向申请人陈晖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5451.25元。
三、被申请人深圳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三天内向申请人陈晖支付医疗费1870.16元。
四、被申请人深圳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三天内向申请人陈晖支付护理费2250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三至五项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本仲裁裁决为第二项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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