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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不含吸纳外省脱贫人口来鹤就业)项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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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做好2025年衔接资金项目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函〔2024〕1375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粤财农〔2024〕171号)、《关于做好2025年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鹤财农〔2024〕124号),制定本资金实施方案。

  一、主体遴选及资金分配

  根据我市《关于做好2025年衔接资金项目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经村集体组织自愿申报、镇审核推荐、市农业农村局审定,遴选出5个项目并确定项目资金分配(具体项目情况及资金分配情况见附件)。

  二、支持方式

  支持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合计407万元,主要采取“直接补助”的支持方式,资金拨付则采取分阶段拨付的方式,先行拨付补助资金的50%作为项目建设的启动资金,待完成建设任务并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的50%。

  三、项目建设及验收

  (一)项目建设。各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鹤山市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申报书》申报内容进行建设。

  (二)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需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将验收资料、合同、发票等佐证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属地镇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向镇财政所提交拨付申请,按程序审签报账。

  (三)绩效评价。项目实施完成后,市农业农村局将对各项目实施情况、验收情况、实施效果、资金支付、资料存档情况等进行检查,开展绩效考核,并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给予总体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和项目实施主体确定的重要依据。

  四、保障措施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的统筹实施和监督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方案内容使用资金,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确保专款专用。经审批同意建设的项目,需按《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乡振局〔2021〕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产收益类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通知》(粤乡振局函〔2023〕34号)和《关于印发〈关于鹤山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鹤农办〔2023〕5号)等有关文件对建设的项目进行后续管理,项目资产收益分配合同需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备案。

  附件:鹤山市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拟支持主体名单及资金分配表.docx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