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社会救助服务惠民清单 | |||||||
统一简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特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低边;支出型困难家庭-支困;易返贫致贫人员-易返贫;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事无。 “低保、特困、低边、支困、易返贫、残疾人、退役军人、优抚人员”等是指已被相应部门认定的人员或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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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办单位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惠民清单 | 服务对象 | 申请地点 | 咨询电话 |
1 | 市民政局 | 基本生活保障 | 最低生活保 障家庭救助 |
低保标准:950元/人/月(差额补助) 分类施保:对重病、重残、在校学生等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分类施保,按低保标准的30%至60%增发低保金。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 户籍镇(街) | / |
2 | 市民政局 | 基本生活保障 | 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 |
1.基本生活保障标准:1520元/人/月; 2.救助供养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基本照料、资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 |
特困供养人员 | 户籍镇(街) | / |
3 | 市民政局 | 基本生活保障 | 城乡边缘 困难家庭 |
城乡边缘困难家庭根据月人均收入按不同档位发放生活补助金 |
城乡边缘困难家庭成员 | 户籍镇(街) | / |
4 | 市民政局 | 综合帮扶救助 | 困难人员 临时救助 |
1.发放临时救助金; 2.发放实物; 3.提供转介服务。 |
因教育、医疗、残疾康复、居住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遭遇突发事件灾害、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收入、财产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 |
户籍镇(街) | / |
5 | 市民政局 | 老年人福利 | 高龄老人 津贴保障 |
标准:80-89岁50元/人/月; 90-99岁100元/人/月; 100岁及以上300元/人/月。 |
鹤山市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所属社区(村委) | / |
6 | 市民政局 | 基本生活保障 | 孤儿基本 生活费 |
1.集中供养孤儿:2375元/人/月; 2.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2375元/人/月。 |
鹤山市户籍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 户籍镇(街) | / |
7 | 市民政局 | 基本生活保障 | 事实无人抚养 儿童基本生活费 |
1.集中供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2375元/人/月; 2.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2375元/人/月。 |
鹤山市户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户籍镇(街) | / |
8 | 市民政局 | 残疾人福利 | 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 |
补贴220元/人/月。 |
具有广东省户籍,属于低保、低边家庭中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军人 | 所属社区(村委)(一般与残疾证同步申请) | / |
9 | 市民政局 | 残疾人福利 | 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 |
补贴280元/人/月。 | 广东省户籍,残疾等级被评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残疾等级被评为一至四级的重度残疾军人 | 所属社区(村委)(一般与残疾证同步申请) | / |
10 | 市民政局 | 费用减免 | 殡葬基本 公共服务 |
1.免费遗体接运(普通车); 2.免费遗体消毒; 3.免费遗体存放(不超过3天); 4.免费租用小型告别厅; 5.免费遗体火化(普通炉); 6.免费骨灰寄存(不超过1年); 7.免费骨灰埕(盅):简易标准型; 8.免费遗体清洗; 9.免费遗体包裹; 10.免费遗体穿、脱衣; 11.免费遗体化妆、整容; 12.免费租用小休息室。 |
1.在鹤山市殡仪馆火化的鹤山市户籍的居民(减免1-7项目); 2.低保、特困、优抚人员且在鹤山市殡仪馆火化的鹤山市户籍的居民(减免1-12项目); 3.在异地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鹤山市户籍居民(根据项目折算成补助)。 |
服务对象为第1、2点的在殡仪馆办理业务时直接进行减免,无需申请; 服务对象为第3点的到户籍镇(街)公共服务办进行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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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鹤山市慈善会 | 医疗救助 | 慈善临时救助项目 (低保、特困、孤儿、事无) |
个人或家庭大病重病经保险报销和其他社会帮扶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达到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10000元以上的,分别按照自付费用的70%、8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
低保对象、分散特困人员、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户籍镇(街) | / |
12 | 鹤山市慈善会 | 医疗救助 | 慈善临时救助项目(低边、易返贫) |
个人或家庭大病重病经保险报销和其他社会帮扶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达到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15000元以上的,分别按照自付费用的60%、7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
低边家庭、易返贫致贫人员 | 户籍镇(街) | / |
13 | 鹤山市慈善会 | 医疗救助 | 慈善临时救助项目 (鹤山户籍、困难个人或家庭) |
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按照个人自付费用的6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
本市(鹤山市)户籍居民或在本市长期就业和生活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经保险报销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70%,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
户籍镇(街) | / |
14 | 鹤山市慈善会 | 综合帮扶救助 | 慈善临时救助项目 (综合) |
慈善临时救助标准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 1.因教育费用支出较大的支出型救助对象,给予每个学龄前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校)学生不超过1500元的救助;大学及以上学生不超过4000元的救助。 2.因医疗费用支出较大的支出型救助对象,按照自付医疗费用的5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1万元。 3.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由会长办公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酌情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5000元。 4.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的急难型救助对象,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给予3000-5000元的应急救助,如有人员重伤或急需医疗救治的,可在此基础上,再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救助。两项叠加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1万元。 |
本市户籍和困难发生在本市且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家庭和个人 | 户籍镇(街) | / |
15 | 鹤山市慈善会 | 教育帮扶 | 慈善助学 项目 |
1.就读学前教育(幼儿园)给予每人每学年1200元助学金; 2.就读小学给予每人每学年500元助学金; 3.就读初中给予每人每学年800元助学金; 4.就读高中(含中职)给予每人每学年1500元助学金; 5.就读大专、本科以上院校给予每人每学年5000元助学金。 |
鹤山市户籍在境内接受学龄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低保家庭学生、城乡低保缘庭学生、特困人员和孤儿 |
户籍镇(街) | / |
16 | 鹤山市慈善会 | 基本生活保障 | 慈善危房改造 项目 |
1.住房倒塌或需拆除重建的每个家庭最高资助限额5万元; 2.住房严重损坏需修缮的每个家庭最高资助限额2万元。 |
无住房或唯一住房因自然灾害、年久失修等因素造成房屋倒损的低保户、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和分散养育孤儿。 |
户籍镇(街) | / |
17 | 鹤山市慈善会 | 精神类帮扶救助 | 慈善精神康复 门诊项目 |
对重性精神病患者门诊就诊时产生的医疗费用经报销、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进行适当补助,在医保报销范围内,按照当月门诊就诊总人数平均每位患者救助不超过140元。 |
鹤山市户籍的所有重性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患者 |
户籍镇(街) | / |
18 | 鹤山市慈善会 | 费用减免 | 长者饭堂慈善 助餐项目 |
每人每餐资助10元。 |
1.60周岁(含)以上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 2.60周岁(含)以上分散特困供养对象。 3.60周岁(含)以上持证的一、二级重残且家庭困难者。 4.80周岁(含)以上且家庭困难、没退休金及无收入来源的散居长者。 注:第3、4点的“家庭困难”情况由户籍所属镇(街)核对认定 |
户籍镇(街) | / |
19 | 鹤山市慈善会 | 费用减免 | 长者饭堂慈善 助餐项目 |
每人每餐资助5元(每月就餐不少于20餐,每餐个人自付7元 )。 |
1.鹤山市户籍的60岁(含)以上长者。 2.鹤山市户籍持证的一、二级重残人士。 |
户籍镇(街) | / |
20 | 市救助管理站 | 基本生活保障 | 城市流浪乞讨 人员救助 |
1.基本生活条件,并帮助联系人员亲属或所属单位; 2.提供身份核查和寻亲服务; 3.提供受助人员送返工作服务; 4.提供不明身份滞留人员安置服务。 |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 | 户籍镇(街) | / |
21 | 市红十字会 | 医疗救助 | “关爱生命”重大疾病困难群众救助 | 1.按患者自付医疗费用的60%予以救助,救助额度不超过50000元。 2.申请对象如果是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等的,按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100%予以救助,救助额度不超过50000元。 |
申请人患重大疾病或特殊疾病,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邑康保)报销和医疗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因支出过大,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符合规定) |
户籍镇(街) | / |
22 | 市红十字会 | 医疗救助 | “救心行动” | 根据患者病情和自付医疗费用总额,对患者一次性予以1.5万元以下救助;自费部分不足1.5万元的,据实补助。 | 救助对象为:贫困家庭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我市70周岁以下,贫困家庭风湿性心脏病患者 | 户籍镇(街) | / |
23 | 市红十字会 | 医疗救助 | “爱在天地间” | 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较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一般包括: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手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等,有可能造成终身残疾的伤病、深度昏迷、永久性瘫痪、严重脑损伤等国家规定的重大疾病或特殊疾病。 根据患者病情和医疗自付费用支出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患者给予一次性3万元以下的人道救助。 |
患重大疾病而导致生活困难者 | 户籍镇(街) | / |
24 | 市红十字会 | 医疗救助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 | 1.对完成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的白血病患儿每人一次性资助5万元。 2.对无需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或需要移植但尚未实施移植手术的白血病患儿每人一次性资助3万元。 3.患儿在获得3万元资助款后完成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补充一次性资助2万元。 |
0-18周岁确诊为白血病的中国籍儿童 | 微信小程序“红救助”或鹤山市红十字会 | 咨询户籍镇(街)鹤山市红十字会:0750-8938836 |
25 | 市红十字会 | 教育帮扶 | 爱心满校园 | 救助方法:开展助学行动,帮扶贫困学生。 帮扶标准为:小学生每年 1000 元/人,初中生每年 1500 元/人,高中生每年 2000元/人。 |
中国福彩网贫困中、小学生 | 所属学校 | / |
26 | 市红十字会 | 综合帮扶救助 | 临时救助 | 鹤山市户籍或困难发生在鹤山市且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如在本市学校就读的学生凭在读证明)非本市户籍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一次性人道救助: 1.因自然灾害(地震、水灾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 2.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火灾、事故等)或生活变故等导致家庭生活面临阶段性困难的。 3.因患重大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它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费用数额较大,导致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 4.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依据自然灾害等紧急事件危害程度和家庭困难状况,给予受助对象3000元(含)以下临时救助金。 |
鹤山市户籍或困难发生在鹤山市且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如在本市学校就读的学生凭在读证明)非本市户籍人员符合条件的 | 户籍镇(街) | / |
27 | 鹤山市医疗保障局 | 费用减免 | 困难群体 医疗救助 |
参保资助: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资助,并由资格认定所在镇街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困难居民实行“先登记参保、后补助缴费”。 | 易返贫致贫人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边家庭成员 | 户籍镇(街) | / |
28 | 鹤山市医疗保障局 | 医疗救助 | 困难群体 医疗救助 |
1.特困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10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2万元; 2.低保对象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9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 3.低边缘家庭成员救助起付标准4078元,救助比例为8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8万元。 4.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10196元,救助比例为8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8万元。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4078元,救助比例为7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8万元。 6.易返贫致贫人员: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8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8万元。 7.0-14周岁“两病”儿童(两病是指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20%(发生的总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的20%)。 |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边缘家庭成员等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对象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3.易返贫致贫人员 4.0-14周岁“两病”儿童 |
结算时医保统筹基金 自动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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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鹤山市医疗保障局 | 医疗救助 | 困难群体 医疗救助 |
二次(倾斜)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或经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含异地长期居住医疗救助对象),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收入型、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员:二次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为2000元,救助比例为8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 |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边缘家庭成员等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对象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3.易返贫致贫人员 4.0-14周岁“两病”儿童 |
结算时医保统筹基金 自动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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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市残联 | 精神类帮扶救助 | 精神残疾康复 | 1.沟通及适应训练:全日制训练25000元/年/人;非全日制训练12500元/年/人,限6年。 2.支持性服务:1000元/年/家庭,限6年,由各地残联组织开展,可通过购买家长学校或家属资源中心社工服务。 |
0-6岁孤独症儿童: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精神残疾类别残疾人或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医院)出具的孤独症诊断结果,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江门市居住证 | 户籍社区(村委) | / |
31 | 市残联 | 精神类帮扶救助 | 精神残疾康复 | 1.沟通及适应训练:6000元/年/人。 2.支持性服务:1000元/年/家庭,由各地残联组织开展或购买服务。 |
7-17岁孤独症儿童: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精神残疾类别残疾人,具有本市户籍 | 户籍社区(村委) | / |
32 | 市残联 | 精神类帮扶救助 | 精神残疾康复 | 1.精神疾病治疗:(1)6000元/年/人,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症急性期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2)100元/月/人,家庭经济困难精神残疾人在精神病专科门诊诊疗。 2.精神障碍作业疗法及训练:100元/月/人,限3年,参加精神类社区康复机构训练,由各地残联组织开展或购买服务。 3.支持性服务:参加精神类社区康复机构训练或社区康园中心训练,由各地残联组织开展或购买服务。 |
成年精神残疾人: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精神残疾类别残疾人,具有本市户籍 | 户籍社区(村委) | / |
33 | 市残联 | 残疾人福利 | 残疾人证 申办 |
办理残疾人证时,鉴定费用由市残联统筹。 |
本市(鹤山市)户籍的残疾评定对象 | 户籍社区(村委) | / |
34 | 市教育局 | 教育帮扶 | 困难群体学前教育生活费补助 | 1.本省户籍儿童: (1)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散居孤儿资助标准:5500元/人/学年; (2)残疾儿童资助标准:3300元/人/学年。2.外省户籍儿童: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每生每学年1000元。 |
低保家庭、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支出型困难家庭、困难儿童、残疾学生,在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3-6岁常住人口 | 一般每学年第一学期由学校统一办理 | / |
35 | 市教育局 | 教育帮扶 | 困难群体义务教育生活费补助 | 2024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如下: 寄宿生:小学1250元/生/学年; 初中1500元/生/学年。 非寄宿生:小学625元/生/学年; 初中750元/生/学年。 |
低保家庭、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支出型困难家庭、困难儿童、残疾学生 | 一般每学年第一学期由学校统一办理 | / |
36 | 市教育局 | 教育帮扶 | 高中阶段免学杂费及国家助学金资助 | 1.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学生免学杂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2500元补助学校,其中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3850元补助学校。 2.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2025年春季学期开始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 |
建档立卡、残疾、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一般每学年第一学期由学校统一办理 | / |
37 | 市教育局 | 教育帮扶 | 中职阶段国家助学金资助 |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2025年春季学期开始,将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国家助学金范围。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 |
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一般每学年第一学期由学校统一办理 | / |
38 | 市总工会 | 综合帮扶救助 | 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慰问 | 1.生活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住房、取暖降温等方面生活保障,根据生活困难程度分档补助。 2.医疗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以及互助保障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仍然难以承担的医疗医药费用补助,根据个人支付轻重分档补助。 3.助学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路费和其他必要支出,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学费支出等情况分档补助。 4.就业培训。为转岗待岗职工、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及其子女、零就业家庭、大龄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开展一对一的就业能力提升、就业指导服务。 5.法律援助项目。主要是对劳动经济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开展法律援助服务。 6.依法依规实施的其他帮扶项目。 |
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标准的在职工会会员; 对照《江门市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由困难职工本人申报、基层工会审核认定后建档 |
所属工会 | 咨询所属工会, 或市总工会电话0750-8889625 |
39 | 市人民检察院 | 司法救助 | 特殊群体国家司法救助金援助 | 按照《广东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指引》中的相应规定执行。 |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7.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
市人民检察院 | 12309热线 |
40 | 市司法局 | 司法救助 | 困难群体 法律援助 |
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
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 市司法局 | 0750-8800148 |
41 | 中国福彩网 | 基本生活保障 | 特殊群体价格临时补贴 |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我市城乡低保标准×SCPI同比涨幅(按公式计算得出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足15元/人/月的,按15元/人/月发放;超过15元/人/月的据实发放)。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无固定工资或离退休金收入的“五老”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边家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 自动发放,无需申请 | / |
42 | 中国福彩网 | 费用减免 | 低收入群体电费优惠 | 低保、特困-每户每月15千瓦时免费用电基数。 |
低保户、特困人员家庭 | 南方电网营业厅 | 95598热线 |
43 | 中国福彩网 | 费用减免 | 低收入群体污水处理费优惠 | 低保、特困-每户每月补8元。 |
低保户、特困人员家庭 | 先收后补,自动发放,无需申请 | / |
44 | 中国福彩网 | 费用减免 | 特殊群体 垃圾费优惠 |
垃圾费按50%计征。 | 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含敬老院、养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以及有开展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以民政部门核定为准),持有效的残疾人证明(以残联核定为准)的个体经营商铺。 |
无需申请 | / |
45 | 中国福彩网 | 费用减免 | 特殊群体 垃圾费优惠 |
垃圾费按80%计征 |
持有效的《再就业优惠证》(以人社部门核定为准)的个体经营商铺 |
无需申请 | / |
46 | 中国福彩网 | 费用减免 | 低收入群体天然气价格优惠 | 每户每月免费使用天然气6立方米,实际用气量不足6立方米的按实际用气量减免。 |
低收入群体 | 华润燃气 | 95777 |
47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基本生活保障 | 困难群体 住房租金优惠 |
1.租金减免:低收入家庭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50%的优惠;对持有本市低保对象的申请家庭,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20%计收;属城镇“三无人员”的申请家庭,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10%计收;对申请家庭中有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情况,经市民政局、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和村(居)委会等有关单位核准并出具相关证明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10%计收。 2.租赁补贴: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城乡边缘困难家庭)每人月租赁补贴标准为63.75元;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包括特困家庭)每人月租赁补贴标准为102元。 |
低保对象、低边家庭、散居特困、残疾人员、孤儿、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人员、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乡五老人员、劳动模范、离休干部、年满60周岁以上独身和无儿女老人的、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民政部门确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以下(含此线)且人均承租公租房面积为15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家庭 | 户籍镇(街)规划建设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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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基本生活保障 | 困难群体 公租房优先分配 |
实物配租公租房如存在轮候的情况,困难群体优先分配。 |
低保对象、低边家庭、散居特困、残疾人员 | 户籍镇(街)规划建设办 | / |
49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综合帮扶救助 | 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临时困难补助 | 1.医疗救助: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罹患重大疾病因住院治疗,经保险报销或赔偿、社会救助、医疗补助后,个人支付费用5000元以上的,按不高于20000元限额给予救助。 其中: (1)个人支付5000元-1万元,救助标准1000元内; (2)个人支付1万-2万元,救助标准2000元内; (3)个人支付2-3万元,救助标准3000元内; (4)个人支付3-5万元,救助标准5000元内; (5)个人支付5-10万元,按不高于1万元救助; (6)个人支付10万元以上,按不高于2万元救助。 2.生活困难救助: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意外、重疾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经保险报销或赔偿、社会救助、医疗补助后,个人支付费用5000元以上的,按不高于10000元限额给予救助。 每年同一事由原则上只申请1次。 |
鹤山市户籍,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复员军人证明书、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退出现役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退伍军人证、退伍军人证明书等有效证件的人员。本救助办法所指其他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我市户籍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及持有入伍通知书的现役军人。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0750-8859931 |
50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就业援助 | 退役军人 教育培训 |
1.当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免费参加适应性培训; 2.有培训意愿、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未入读技工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就业创业技能培训; 3.当年度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具有初中或高中学历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读技工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免试入读; 4.退役士兵符合高等学历教育(高等职业教育、退役大学生士兵普通专升本、退役军人现代学徒制)条件和要求的,全力支持退役军人提升学历和技能,具体相关要求以广东省教育部门公告信息为准; 5.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均实行学费减免,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政策等,具体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规定执行。 |
鹤山市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0750-8860913 |
51 | 北控水务 | 费用减免 | 低收入群体水费价格优惠 | 使用北控水务管网的低保、低边、特困 1.由市供水单位减免低收入家庭每户每月7吨的水费:用水量不足7吨的按实际用水量减免; 2.免收随水费带征的污水费及生活垃圾处理费。 |
持有有效低保、特困、低边家庭证件证明的低收入困难家庭 | 北控水务 | 0750-8997733 |
52 | 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 费用减免 | 有线数字电视收费维护费的优惠减免 | 1.孤寡老人凭当地县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证》免交当年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2.低保家庭用户凭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享受主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每月不超过10元的优惠政策。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家庭、优抚对象 | 广电网络 | 0750-8833230 |
53 |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费用减免 | 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 | 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并给予每人每年120元的政府缴费补贴。 |
低保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特困人员、重度残疾和精神智力残疾人 | 自动代缴,无需申请 | |
54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援助 | 就业困难人员 救助 |
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援助服务,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
就业困难人员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750-8933139 |
55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援助 | 职业技能 提升补贴 |
按照《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指导)标准目录》确定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
1.补贴对象为具有我省户籍或在我省就业的劳动者(含在粤就业的外省来粤务工人员、港澳台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2.劳动者应年满16周岁,其中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劳动者应具有我省户籍,或者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我省进行失业登记。 3.劳动者自学或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参加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备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指导)标准目录》范围内相应证书。 4.申领期限为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750-8933178 |
56 | 市税务局 | 残疾人福利 | 残疾人就业相关税费优惠 | 残疾人就业相关税费优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 2.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执行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3.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本单位实际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超过上年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 详情咨询需拨打税务咨询电话12366 | 12366热线 |
57 | 市税务局 | 残疾人福利 | 残疾人就业相关税费优惠 | 1.增值税: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经批准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
残疾人员 | 详情咨询需拨打税务咨询电话12366 | 12366热线 |
58 | 市税务局 | 残疾人福利 | 残疾人就业相关税费优惠 |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1.企业所得税: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财税〔2009〕70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增值税:(1)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2)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3.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给予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减征标准为每安置一名残疾人该年度可定额减征5000元,减征的最高限额为本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详情咨询需拨打税务咨询电话12366 | 12366热线 |
59 | 市税务局 | 就业援助 | 就业相关优惠政策 |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员,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
退役士兵、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 详情咨询需拨打税务咨询电话12366 | 12366热线 |
60 | 市城管局 | 费用减免 |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范围 | 减免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1.低保、特困、低边家庭等的困难群体居民户免征。 2.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含敬老院、养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以及有开展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以民政部门核定为准),持有效的残疾人证明(以残联核定为准)的个体经营商铺按50%计征。 3.持有效的《再就业优惠证》(以人社部门核定为准)的个体经营商铺按 80%计收。 |
使用北控水务管网的,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残疾人等 | 北控水务 | 0750-8997733 |
61 | 共青团鹤山市委员会 | 教育帮扶 | 社会融入 | 鹤山12355青少年服务中心为每位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三次公益心理咨询。 |
有社恐、厌学、好逸恶劳等心理障碍和行为习惯的社会救助对象青少年 | 共青团鹤山市委员会 | 12355热线 |
62 | 中国电信 | 费用减免 | 电信业务优惠 | 1.新装用户免收工料费、安装调测费等一次性费用 2.每月赠送与月租等额的通话费(套外话费) 3.每月赠送与月租等额的通话费(20元/月) 4.有线宽带用户享受当地有线宽带接入同档费用(限单宽带基础套餐月费)的五折优惠。 5.现行在售的全国畅享套餐(仅限畅享套餐99元档)8折 |
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凭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身份证) | 中国电信 | 10000热线 |
63 | 中国电信 | 费用减免 | IPTV业务优惠 | 1.新办理有线宽带业务或已安装宽带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干部,结合用户意愿,可为其宽带加装1条IPTV,免收安装调测费、使用费,免使用费24个月。 2.30元/月100M单宽,360元包年(12个月使用期) 贫困户、扶贫干部办理:免一次性调测费、设备费(DM0001-411-1-28)。 3.用户享受半价89元100M融合套餐,含1主1副2张卡,共享100分钟国内主叫时长,20GB通用流量,宽带网速100M,含1路IPTV,优惠到期需要自行续约。 4.天翼大流量19元套餐201804,资费:19元/月,含国内流量500M,话音200分钟 享套餐月费5折优惠:仅限天翼大流量19元套餐折五折 5.每月免费赠送“致富包”包含国内流量1GB、国内通话100分钟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家庭 | 中国电信 | 10000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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