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我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我镇提出的执法需求,江门市生态环境局与我镇签订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委托我镇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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