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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5年8月修订)

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5年8月修订)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类型

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

2.市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3.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4.市政府工作报告;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7.市级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1.市政府人事任免;

12.市政府重要会议、市政府领导出席重要政务活动信息(新闻通稿);

13.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是通过《鹤山市人民政府公报》和“鹤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进行公开。

(一)《鹤山市人民政府公报》

《鹤山市人民政府公报》(月刊)实行自愿订阅的发行方式。

《鹤山市人民政府公报》电子版可登录鹤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栏目(/zfgb/)查阅或通过搜索“鹤山市人民政府公报”微信小程序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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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鹤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鹤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开设政务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本机关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使用方法:

1. 栏目导航:本机关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组织机构”、“部门文件”、“政府工作报告”、“工作动态”、 “部门预决算”共11部分,其中“组织机构”划分为“领导分工”、 “机构职能”两个信息子类,“部门预决算”划分为“部门预算”、“部门决算”、“三公”经费”三个信息子类。点击其中某一个,可显示相关信息子类或信息列表;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2. 信息搜索:设有全部、正文、名称、文号等多种查询条件,可选择其中一个进行查询。

(三)政务新媒体

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开设了官方微信公众号和官方微博号,公众可关注“鹤山政府网”微信公众号和“中国侨都-鹤山发布”新浪微博查阅或检索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文件、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会议活动等政务信息。


微信公众号 鹤山政府网.jpg


“鹤山政府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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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侨都-鹤山发布”新浪微博

( 四)其他辅助公开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市行政服务中心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路35号  ,联系电话:0750-8903333,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受理机构: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股

联系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前进路18 号

联系电话:0750-8888635,0750-8888210,传真号码:0750-8888246

邮政编码:529700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750007/index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正确填写《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鹤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1.当面提交
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前进路18 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信函提交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邮寄EMS方式提交《申请表》。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鹤山信息网”()选择“依申请公开”专栏,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3)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需出具回执的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 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 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10.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11.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2. 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由该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详见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附件2)。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做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鹤山市人民政府及属下各级行政机关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有关部门反映和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12345。


附件1: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doc

附件2: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组织】.doc

附件3: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doc

附件4:鹤山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