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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设施是否可以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 发布机构: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发布日期:2024-10-11 08: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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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设施的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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